2012年5月31日星期四

強積金供款入息上限提高至25,000元



香港中小企除了面對著高通脹及經濟放緩等成本壓力,將需付更多的強積金供款。
由2012年6月1日起,強積金供款的最高入息水平將由港幣20,000元增加至港幣25,000元,供款上限亦將由現時的每月1,000元調整為1,250元。即月入於港幣25,000元以上,由6月1日起,僱員及僱主都分別於每月要多供250元,估計超過51萬名僱員及自僱人士需要額外供款。

至於受僱於飲食業及建造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臨時僱員,有關入息供款上限亦將由港幣650元提高至港幣830元。

根據積金局的資料,在入息水平的修訂生效後,受影響的一般僱員及其僱主的強積金供款安排改變如下:
每月有關入息強制性供款額
僱主供款僱員供款
低於6,500元有關入息x5%無須供款
6,500元至25,000元有關入息x5%有關入息x5%
超過25,000元1,250元1,250元

至於按月或按年供款的自僱人士 / 參加行業計劃的飲食業及建造業臨時僱員,詳情可參積金局的官方網站:http://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ri/quicklinks_max.html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中小企宣傳秘訣:品牌由命名開始

作者: Matthew Kwan/Adams Company Limited 首席顧問

中小企有時忽略了品牌的威力,如果成功打造品牌,必能帶動生意發展。我覺得成功品牌在乎於能否容易被消費者在有需要時記起,這取決於品牌名字的容易記憶程度(memorable)。

若要容易地被人記憶,不論是中文或英文,最好與產品 / 服務的本質相關,可是,卻不怎麼容易去聯想一些既悅耳又相關的名字。企業可採用像形、像聲的方法命名,但重要的是以簡單易讀、容易上口為目的。品牌的名字不應太長,以免影響整體的感覺。當然,如果可以的話,較少筆劃的中文或較前的英文字母,甚至號碼,必然有排列前茅之優勢。

那麼,是否要為品牌名稱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我認為得取決於品牌能否在市場上取得競爭力,尤其消費品牌更有這逼切性。從低成本考慮的角度,可以先申請香港的商標,再因應個別情況增加其他地區的覆蓋。

2012年5月28日星期一

商標侵權:小心觸犯「無理指控」!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侵權商標只是註冊商標的一部分— 無理指控

在警告信中,訴訟理據必須要合理清楚。若果訴訟理據是侵犯註冊商標,信中不應該太廣泛地指控「侵犯知識產權」,而是準確地指控「侵犯註冊商標」。若果訴訟理據含糊不清,出信人可能已觸犯《商標條例》559 章第26 條的一宗罪行:「無理指控」。

在知識產權範圍中,訴訟理據分別有侵犯註冊商標、侵犯專利、侵犯註冊外觀、侵犯版權和影射(洩露機密資料除外)。若果信中的訴訟理據不清楚,這可能顯示出信人對被侵犯哪類知識產權也「懵然不知」。對不合理或不清楚的訴訟理據,收信人應向發信人質詢。若果發信人在收到質詢後,沒有正視質詢或並不解答質詢,收信人可憑著合理的質詢在往後的法律程序上(如有之時)反攻擊發信人。據經驗,發信人未能回應質詢的原因多數是沒有訴訟理據,因此,發信人在不回覆質詢下直接提出法
律起訴的情況甚少。

即使警告信中的訴訟理據清楚,這也不代表出信人擁有訴訟理據中的權利。除非訴訟理據的問題在於「相似性」或「可信性」的問題上,收信人應調查發信人是否擁有聲稱的權利。

無理指控
對註冊商標、專利和註冊外觀等訴訟理據,收信人可透過「知識產權署」網上檢閱系統檢查註冊權和註冊程序是否已經完成。若果發信人並非註冊的擁有人或註冊程序尚未完成(即仍在申請過程中),發信人或已觸犯有關條例中的「無理威脅」。

對此,收信人可向法庭提起訴訟:起訴發信人並要求法庭宣佈有關威脅並無充分理據支持、制止發信人作出該等威脅的強制令和裁判發信人賠償收信人蒙受的損失。

據經驗,提出起訴發信人作出「無理威脅」的情況在以下較常出現:「發信人向受影響者的客戶作出無理威脅」

不完整註冊商標
若果警告信中的訴訟理據是:侵犯註冊商標,而有關的註冊商標包括「圖案」和「文字」時,發信人應該在警告信中作出清楚顯示。例如把註冊商標的註冊號碼列出或把載有「圖案」和「文字」的整個註冊商標顯示。

有些發信人(無論他是不熟悉法例或有意誤導收信人)在警告信中,並沒有清楚把註冊商標在信中顯示。例如發信人只把註冊商標的一部分(如文字)顯示,而把註冊商標中包括的圖案隱藏,並突出該文字,聲稱註冊商標侵權,那樣,發信人已觸犯「商標條例」559 章第26 條的無理威脅了。

即使發信人曾作出無理威脅,收信人也未必需要提出訴訟起訴發信人——基於商業原因。通常收信人會以此為由打退發信人的指控便是。因此指控極有機會無疾而終,這正因為收信人反攻下製造成「利益矛盾」於發信人和發信人的律師之間。

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

塑化劑危機未完 鞋履工業成高危



以下文章由 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 提供

鞋類塑化劑 含量測試

市面上不少膠拖鞋的塑化劑含量超標,部份產品更超出3 2 4倍,情況令人嘩然。

香港有檢測中心進行各種塑化劑含量檢測,其中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曾為不同的膠拖鞋進行塑化劑含量測試,結果顯示一半產品超標,可見問題不容忽視。專家指出,塑化劑可經皮膚吸收,長期接觸塑化劑不但增加致癌風險,更會影響嬰兒成長及其生殖器官。

長期接觸塑化劑危害健康,皆對企業利害關係者,尤其顧客及生產線員工造成傷害。為保障產品安全,加強消費者信心,及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條例,除了審慎了解供應來源,企業亦可透過化學測試檢測產品的成份含量。

以下為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所提供的鞋類化學性能測試項目,以供參考:

測試項目測試方法
塑化劑含量Gas Chromatography
偶氮測試EN 14362-1 and 2
五氯酚測試DIN53313
甲醛含量BS EN ISO 14184 1 & 2
鎳釋放量BS EN 1811

聯絡方法: Ms. Angela Cheuk (紡織、傢俱及鞋類部)
電郵: angela_cheuk@hkstc.org
電話: (852)2666 1803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中小企宣傳秘訣:客戶就是資產

作者: Matthew Kwan/Adams Company Limited 首席顧問

不論是中小企還是大企業,能發掘每一個現有客戶的購買潛力和相連的購買力,就必能把業務推進新的階段。要發掘客戶的潛力,就要好好管理客戶。其中,以下是我認為最重要的好幾個方面:

1.      定期聯繫:英文諺語「out sight, out of mind!」是真的,若要客戶在有需要時記起你,必須不斷與他們定期聯繫。當然,現今最容易又簡單的方法就是電郵。
2.      主動了解客戶的需要:客戶起初購買你的產品 / 服務必定有特別的原因,這些原因可能隨著時間過去而改變。若要客戶不斷回頭再向你購買產品 / 服務,就必定要追貼他們的喜好和需要。今天我們活在客戶導向(customer oriented)的年代,滿足客戶的需要是必然之舉!
3.      建立口碑效應:對某些產品 / 服務的使用週期而言,要讓客戶重複購買同樣的產品 / 服務是困難的,所以我們需要花心思鼓勵客戶主動向他們的朋友或所接觸的人為你「免費」宣傳。如果能有計劃、有組織地持續鼓勵他們,假以時日,必定能見相當正面的效果。

2012年5月21日星期一

關於文字商標的訴訟策略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文字商標— 描述性— 顯著性— 訴訟策略

根據《商標條例》559 章第11 條,一個富描述性的商標基本上會被拒絕申請為註冊商標的。若果一個文字商標帶有描述產品(或服務)的特性,在一般情況下,「商標註冊處」會拒絕其申請。

影射法
雖然富描述性的文字商標可能不能成功申請為註冊商標,但擁有該文字商標的擁有人(「擁有人」)也會受到普通法中的「影射」所保護。若果在沒有擁有人同意下使用該文字商標,並用於相同或相關的行業上,擁有人可憑著「影射」來起訴侵權人,並禁止侵權人使用該文字商標和賠償損失等等。
要憑著「影射」來起訴侵權人,擁有人必須證明侵權人使用該文字商標會誤導買家,使他們以為侵權人的產品是擁有人的產品(「誤導條件」)。
從證據角度來看誤導條件,擁有人需要舉出大量檔(包括合約、發票、宣傳檔等等)來證明文字商標的知名度。在很多時候這是頗費氣力。有時在舉證時擁有人便需要披露一些重要資料(例如客戶名稱、銷售數量等等),更使證明困難重重。
若果侵權人在侵權產品上並非使用擁有人的名稱,而是侵權人本身的名稱或侵權產品上載有侵權人的聯絡資料,擁有人要舉證「誤導條件」便更加吃力了。

圖案化文字商標
面對「商標註冊處」以描述性為由拒絕商標申請時,申請人可考慮以下措施:-
「把文字商標的某部分變成圖案(「圖案商標A」)或在文字商標的某部分演變成圖案外還在周邊加插圖案(「圖案商標B」)。之後便把圖案商標A 和/或圖案商標B 作註冊商標申請」。
舉例:
當「商標註冊處」收到圖案商標A 和圖案商標B 後,申請會經過有關因素過濾。其中最重要被考慮因素便是「描述性」和「顯著性」。

顯著性
無可否認,圖案商標A 和圖案商標B 的顯著性比文字商標高。所以「商標註冊處」批准圖案商標A 和圖案商標B 成為註冊商標的機會比文字商標為高。而圖案商標B 的顯著性則比圖案商標A 更高。
假若圖案商標A 被接納為註冊商標,擁有人(即註冊商標持有人)便可透過註冊商標來作「打假行動」。
因為圖案商標B 比圖案商標A 較小描述性和更顯著性,所以圖案商標B 可被註冊成為註冊商標的機會則更高。若果只有圖案商標B 被接納為註冊商標而圖案商標A 被拒絕,註冊商標擁有人也一樣可如上述一樣作出「打假行動」,唯其要更注意的是:以圖案商標B 來做打假,註冊擁有人要點到即止才可。

商標條例:類似 + 混淆
若果市場充斥載有文字商標的產品(「侵權產品」),註冊商標持有人便可憑著以下兩種訴訟理據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甚至是起訴侵權人:-
-          侵犯註冊商標
-          影射

根據《商標條例》559 章第18(2)條,若果侵權人在業務中使用類似註冊商標的商標,而該商標的使用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混淆條件」),侵權人便屬侵犯註冊商標。
以上述例子為例,若果有人使用文字商標,只需要持有圖案商標A 和/或B的註冊商標持有人證明有「混淆」的可能,侵權人或已負上民事責任——侵犯註冊商標,甚至已觸犯《商品說明條例》362 章第9 條的刑事罪行。

證據
明顯地,要證明「混淆條件」比起「誤導條件」容易得多。憑著圖案商標A 或圖案商標B 等註冊商標來起訴侵權人所需要的證據——來證明「混淆條件」——比起普通法中的「影射」所需「誤導條件」的證據——低了一大段。即使侵權產品載有侵權人的資料,註冊商標持有人要證明其產品和侵權產品在買家眼中屬於「混淆」也不太難。
憑著上述圖案化文字商標的方法是可把擁有人的知識產權權力擴大。所以擁有文字商標的擁有人不應因為其文字商標載有描述性而被「註冊商標處」拒絕後便放棄註冊。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中小企管理小貼士:恆常跟進工作

 
作者: Matthew Kwan/ Adams Company Limited (http://www.adamshk.com/) 首席顧問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之先都沒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其實管理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把事情做好,有時員工沒有準時完成工作,或不能僱主的期望完成,大多數都並非故意,而可能是因為不能完全理解上司的要求而導致。
要員工能清楚明白自己的期望和要求,就要保持密切的溝通,若果工作需要長時間才能完成,最就有定期的跟進。就我個人而言,我最喜歡逢星期一早上與員工個別開會跟進工作,會議盡量保持於30 – 60 分鐘,否則整天的時間都被佔據了!跟進工作最理想有一個進度清單(check list),格式沒有甚麼特別,只要有清楚的項目和目標完成的時間就好了,至於過期的工作,就應每次開會時重新調到新的目標日期(Deadline)。在開會之前,進度清單應由員工負責更新而且預先發出好,讓上司能首先預覽,以提高跟進事項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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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中小企管理小貼士:釐定目標

作者: Matthew Kwan/ Adams Company Limited (http://www.adamshk.com/) 首席顧問

由於資源所限,中小企很多時都天天處於「救火」的狀態,因而迷失了企業的方向。所以,定期檢視生意目標是非常重要的。我個人認為,就算是中小企,亦應訂立一些清楚的目標,並且以季度的進度為基礎定下一些具體而又實際的目標。

我相信 SMART Objectives 對於大家都不陌生,但要實際應用出來就並非容易,讓我藉此借題發揮一下:

Specific
哪些工作 / 生意對你的企業最有價值和影響力?答案最理想不應多於 3 項,因為太多項目會導致分散精力。

Measurable
銷售額是最容易量度的,但除了這個,銷售的查詢數量也是相當好的指標。其次,參與者的人數或是網站的share /  轉載人數都是比較實在的量度單位。

Attainable
要達標,目標就不能太高,但也不能太低,最好的定位是 70 % - 80 % 的把握。
當然,這些目標就是按以上(measurable)的量度單位作為藍圖。

Relevant
有個問題是我們要經常發問的,就是「這些工作是否必須要做?」或是「這些工作是否必須使用這些方式去做?」。有時候我們都會犯錯,例如花了一些不必要的時間在一些不必要的工作上,而且用了一些不必要的方法呢!

Time Bond
每天的時間都有限,我們若沉迷於某些工作上,其他工作就必然被搶占了相對的時間。我認為工作必定要訂立 Deadline,而 Deadline 必定要嚴格遵守,若是逾時,就要因應情況而決定暫且結束或改日再進行。如果我們沒有這個觀念,所有工作進度都會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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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7日星期一

香港「再註冊」專利制度— 扭曲訴訟原意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自1997 年6 月28 日,《專利條例》514 章生效開始,「公平」便開始離開專利訴訟中的被告人。
在發現疑似侵權產品後,標準專利的註冊人(「專利人」)便可透過法院起訴侵權人,向法庭申請「永久禁制令」,從而禁止被告人兜售、銷售和藏有侵權產品,賠償專利人損失等等。
若果被告人抗辯,被告人第一關要過的是專利人的簡易程序的申請。要成功避開《專利條例》514 章第27 條專利證書的「假設生效」,被告人必須向法院提出充分的專家報告來挑戰專利的新穎性和創意性。但在短時間內尋找充分的集資技術和專家證據來挑戰專利的生效性有相當的難度。被告人更不應期待香港有任何法官具備豐富的專利知識和專利訴訟經驗來協助案情。

在原有國家批核的專利對原告人極其有利,被告人要成功抗辯原告人的簡易程序申請猶如逆水行舟。
若果專利人更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情況會對被告更不利。被告人在臨時禁制令申請中可用來搜集集資技術和專家證人的時間比簡易程序申請的更少。在香港,只需要專利人能提供一紙有效的香港專利註冊證書,那便能滿足臨時禁制令申請的最主要元素——專利註冊人擁有一「表面強」的申訴案件(即Prima Facie Strong Case)。
上述各種因素已為專利訴訟中的被告人設下敗訴的基礎。換言之,專利訴訟在香港是被告人的「黑洞」——該黑洞沒有合理的平臺可供被告人答辯。要解除該「黑洞」,香港需要「原授專利制度」(“OGP”)。在OGP 制度下,香港便不需要依賴原授專利國家的專利法例,香港法庭可用自主掌握的專利法例來審核專利的生效性。有了OGP 制度,被告人便不需要到專利原授國家(即中國、歐盟或英國)申請推翻專利。

要提供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一公平平臺,實踐原授專利制度是整體的第一步。要邁向成功,香港需要更多專利師來作軟件上的支援。
香港政府現已積極改革專利制度,並已於2011 年10 月4 日向市民諮詢原授專利制度的意見。據知,「香港專利師協會」亦於今年2 月1 日首次開辦「專利師和專利代理課程」。筆者相信,在未來兩三年內香港的專利制度會有巨大改善的地方。

2012年5月4日星期五

[中小企活動] 香港貿發局創業日

香港中小企資訊服務網 sme.gig.hk 編輯組

2012年5月11-12日(星期五至六)為香港貿發局的創業日,專為有意創業人士而設,匯聚超過 120家參展機構提供創業資訊及服務,並舉行近 20 場創業研討會及活動,免費入場。

兩天的研討會都分為「青年創業篇」、「創業商機與挑戰」與「創業支援攻略」,內容包括:
  • 特許經營商機
  • 創業融資及支援服務
  • 網上創業商機與挑戰
  • 寵物市場商機與挑戰
  • 內地創業機遇及策略
  • 青年創業實戰經驗談
詳細清單及報名資料可瀏覽貿發局網站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中小企宣傳秘訣:Door Opener


作者: Matthew Kwan/Adams Company Limited 首席顧問

新品牌或產品上市最大的挑戰是沒有客戶的基礎。若要建立客戶基礎,中小企或大企業就要設立 Door Opener 產品!

我所講的 Door Opener,即是把你的產品 / 服務以超值的方式推出市場。不過,這種手法只適用於附帶其他產品 / 配件 / 服務的產品或服務。使用大量銷售 Door Opener 的連銷效應,一方面可把銷售推至高點,另一方面卻可招致實際成本上的損失。所以,Door Opener 本身必須具備被認受的價值 / 感知價值 (perceived value) 才會成功,否則消費者並不會因此心動。

在推出 Door Opener 的時候必定要把握機會把配套的產品或服務區層推出,以致消費者能即時產生好感和更多的購買意慾,即是典型的 cross-selling 模式。若能拿挰得好,Door Opener 將可成為企業增長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