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星期一

前夥伴變成競爭魔鬼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於上月,筆者接獲一個認識多年的客戶查詢。因查詢的問題頗常發生於香港企業,筆者想透過本文與讀者分享個中細節並提供解決方案。該個案(稍經改編)如下:

「甲公司」是專門製造「大炮車」的香港企業,其產品深受美國和歐洲各國顧客垂青。在設計完「大炮车」後,甲公司把設計交給一間擁有大陸廠房的香港公司(「乙公司」)修改起模和生產。「大炮车」面市後,銷售每年倍增。但好景不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公司改造「大炮车」的外形,並用甲公司一部分的模具和新開置的模具製造出「第二代大炮车」。因「第二代大炮车」比甲公司的「大炮车」功能更多,甲公司的「大炮车」市場日漸萎縮,雖然甲公司在發現後即時終止與乙公司的合作,但也阻止不了「第二代大炮车」佔據市場的趨勢。

在解體「大炮车」和「第二代大炮车」並檢驗其中所有的組件後,筆者發現有一半的組件無論是形狀、尺寸和弧度,甚至是「水口位」也是一模一樣。相信是因為乙公司使用了「大炮车」的某些模具之故。而另一半的組件則有所不同。

「大炮车」的每一組件均可富版權。所以,甲公司應針對「大炮车」被抄襲的組件出發,考慮起訴乙公司。換言之,「第二代大炮车」中某些組件屬於侵權組件。若要起訴,甲公司便需在訴訟中清楚列明「第二代大炮车」哪些組件侵犯甲公司的版權。藉著上述法理基礎,甲公司可考慮採取以下行動來終止「第二代大炮车」的市場和懲罰乙公司:

1. 起訴乙公司:

要成功起訴乙公司,甲公司需(i)向法庭提供被抄襲組件的版權作品(即設計圖和工程圖)、(ii)侵權活動的證據和(iii)引證乙公司是在知情情況下進行侵權活動。對於乙公司而言,一般較有力的答辯理由是被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侵權行為。但這答辯理由並不適用於乙公司,因為乙公司是「大炮车」的前生產商,所以甲公司甚至可以透過簡易程序在數個月內取勝官司。

2. 通知客戶:

為交代客戶,甲公司必須處理的事宜是:在起訴乙公司前後都要通知客戶,其目的是避免客戶流失。對乙公司的客戶,甲公司也一樣要發警告信。在警告信內,甲公司要告知乙公司的客戶乙公司已經被起訴的事實。若果客戶是大型連鎖店,他們在知曉「第二代大炮车」的供應商被起訴後,均傾向停止銷售「第二代大炮车」。

3. 發出警告信給互聯網侵權人:

當「第二代大炮车」的市場受到訴訟的影響和甲公司鋪天蓋地般進攻後,乙公司或會透過不同渠道銷售「第二代大炮车」,比如互聯網。若果發現乙公司透過代理在互聯網上宣傳和兜售「第二代大炮车」,甲公司應即時發出警告信給他們和他們的互聯網平臺。因此,甲公司應在互聯網和展覽會進行定期查冊,在發現「第二代大炮车」蹤影後,便即時發出警告信。據經驗,多數的收信人在收到警告信後會把侵權網頁停頓或終止展示「第二代大炮车」。


除了為自己的心血「大炮车」持平外,甲公司也需為其他產品而採取積極行動來打退乙公司。不然,乙公司會將抄襲行為蔓延至甲公司其它的產品,並在抄襲行為中不斷壯大,變成日後甲司的競爭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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