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星期一

編寫Apps — 保護知識產權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近月,有多位客戶不約而同來電查詢如何保護他們所製作的Apps。這些客戶均有以下共同點:「他們是電腦技術人員、年輕和有抱負」。

對於他們的查詢,筆者建議從以下3 方面入手來保護他們的知識產權:
1. 保留良好製作記錄
2. 申請所需的註冊商標
3. 申請短期專利

保留製作記錄
在製作Apps 過程中,若果作者以獨立的努力、勞力和技術來製作電腦程式,他們製作出來的作品稱之為「版權作品」,是會受到《版權條例》528 章所保護。因此,作者應保存好於電腦上製作Apps 的記錄。當發現有侵權人在沒有授權下使用Apps,作者(或他的公司)便可運用「版權作品」透過民事,甚至是刑事程式檢控侵權人。

為完備好版權作品,作者需要知道以下基本的版權法則:

(a) 在製作版權作品過程中,受聘於作者的僱員所製作的版權作品均屬作者。
(b) 若果作者外判部分程式給第三者設計,作者需要在完成設計後要求第三者簽署好一份「版權轉讓書」。根據《版權條例》528 章第101 條,第三者(即「第一版權擁有人」)是要把有關版權作品上的版權完全轉讓至作者(或作者指定的公司)上。
(c) 若果Apps 是以有限公司形式經營,作者應把所有Apps 上的版權全部以「版權轉讓書」檔轉讓至有限公司上。
Apps 的版權權利應該在完成Apps 後不久整理。當作者(或經營Apps 的有限公司)發現侵權人時,他(視乎情況)便可以透過「發出警告信」、「起訴侵權人」和/或「向海關投訴」等行動來有效地打退侵權人。

申請註冊商標

據經驗,若果Apps 被抄襲,侵權作品百分百會出現。而最有效打擊侵權活動的方法是把指定的商標註冊為註冊商標。筆者建議,Apps 作者可考慮把有關的商標申請為註冊商標。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362 章第9 條,銷售和藏有侵權產品,而該產品上載有一模一樣或非常相似註冊商標的商標,已觸犯刑事罪行。另外,上述行為同樣會觸犯《商標註冊條例》559 章第18 條的民事條例。

藉著註冊商標,作者(即註冊商標持有人)可透過民事程式起訴侵權人或向香港海關舉報侵權行為。在實際中,以侵犯註冊商標為由來終止銷售或藏有侵權Apps 尤為有效。

另外,在香港註冊一個商標所需的時間很短,約為6 個月。加上費用便宜(大約HK$4,000 多),所以作者應考慮把相關商標申請為註冊商標。

對快速變化的軟件市場而言,註冊商標是不可或缺的保護方法。

申請短期專利

專利可保護作者的創意和發明。若果Apps 內的運作模式具有創意,作者可考慮把它申請為「短期專利」。雖然「短期專利」只有8 年期的保護,對多數的作者或企業已是足夠。

註冊「短期專利」並不只適用於偉大的發明上。相反,它適合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舉例:於1997 年,一間美國公司把以下軟件發明成功地在美國申請成為專利註冊。

該發明載有以下特徵:
(1) 手提遊戲機
(2) 內有電子生物
(3) 該電子生物會出世
(4) 該電子生物會成長
(5) 該電子生物會死亡

上述的發明特徵雖然簡單,但一樣可以申請成為專利。該專利發明便是著名的「他媽哥池」。

相信上述例子對很多的作者和企業具鼓勵作用。只需要他們的發明在面世前具創意,他們亦可考慮把他們申請為短期專利。「短期專利」正正較適合香港中小企的「胃口」。

在申請專利期間和在註冊成功後,作者更應透過專利申請和專利註冊為Apps 做後期推廣,從而與生意夥伴建立更長久的合作關係。

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

反對申請註冊商標— 起訴申請人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無論商標是否已註冊,商標擁有人(「擁有人」)均可向「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申請人(「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作出反對的原因包括申請人並非商標擁有人和申請中的商標若被註冊會對公眾造成混淆等。
透過定期查冊或其他渠道,擁有人不難發現以下現象:
「有申請人正在申請註冊商標,而該商標與擁有人的商標相似。」
無論申請中的商標與擁有人的商標所屬的類別和/或貨品是否一樣,擁有人也需要從自己的商標的長遠利益出發,考慮應否反對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
若果擁有人已作出反對申請註冊商標的決定,他可在商標公告時去信「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方法一」)。在作出反對後,除非申請人自動撤銷申請註冊商標,否則由作出反對日起直至聆訊日,所需的時間最少也要3 年(實際則要視乎「知識產權處」可提供的時間日)。
在現實中,當商標擁有人發現申請人把相似商標作類似性的商標申請時,他不應也不會等到「公告」後才採取行動。在發現申請人的申請後,擁有人應立即出信至申請人要求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方法二」)。若果申請人在收到擁有人的通知信後立即撤銷註冊商標申請,擁有人便不需等到「知識產權處」批核申請註冊商標及「公告」時才作出反對。

為令申請人在收到商標擁有人的通知信後立刻撤銷申請註冊商標,擁有人應考慮以下策略(「策略A」):

 「在通知信內聲稱申請人侵犯註冊商標(如有之時)和/或影射」

若果擁有人的商標已註冊,他應在通知信內聲明申請人侵犯註冊商標,除要求申請人撤銷申請註冊商標外,還要申請人終止使用在申請中的商標,並承諾以後不再使用該商標等等。為增強對申請人的壓力,擁有人更要在通告信中提出起訴申請人的可能。
當申請人收到上述「有壓力」的通知信後,為免惹禍上身,他或會撤銷申請註冊商標和承諾以後不再使用該申請中的註冊商標。據經驗,這「大團圓」的結局多出現於當申請人還未積極使用申請中的商標時。

但若果在發出通知信後,申請人不作理會或拒絕接受通知信內的要求時,擁有人便應考慮以下另一策略(「策略B」):

「入稟高等法院起訴申請人」

當然,在起訴前,擁有人應與其法律顧問商討其訴訟理據和證據方可行事。若果擁有人已把其商標申請成為註冊商標,訴訟中的訴訟理據是「侵犯註冊商標」和「影射」。否則,反對的唯一訴訟理據可能只是「影射」。在舉證時,透過侵犯註冊商標的訴訟理據來起訴申請人比透過「影射」較容易。其分別在於前者只需證明「公眾或會被混淆」而後者則需證明「公眾被誤導」。
在前後(即方法一和方法二)左右(即向「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和向高等法院作出起訴)夾攻下,申請人會清楚知道要成功申請註冊商標需付出不菲的代價,從而會理性地思考是否應該撤銷申請該註冊商標。

2012年7月20日星期五

買智能手機 / 平板電腦要注意什麼?


本文章由 Well Develop 提供 在購買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前,最重要的是檢查有否光點或死點。若是 Android OS, 您可以下載 Screen Test;至於 iOS,則可下載 Flash Light。它們都是一個用 作檢測屏幕的應用程式,您可以利用其不同顏色的畫面,仔細檢查屏幕內的光點或 死點。 另外,即使購買的是二手機,大多有七天試用 期,您可以在這期間,下載 一些測試觸控反應及電池壽命的小工具,以保障自己。

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關於侵犯版權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侵犯版權

侵犯版權屬於民事和刑事罪行。從民事侵權來看,版權擁有人(「版權人」可向法庭申請永久禁制令、摧毀命令、損失和堂費。而刑事方面,於版權人的舉報下,「香港海關」或會作出刑事偵查,若果證據充足,香港政府會起訴侵權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和每件侵權貨品罰款港幣五萬元。
有關上述的民事和刑事版權法例,「版權條例」528 章第22 條、30-34 條和118 條已清楚列明。

要成功透過民事程序來起訴侵犯版權,版權人需要向法庭引證以下三個條款:
1. 擁有人擁有原創性的版權
2. 侵權人曾進行侵權行為
3. 在進行侵權行為前,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版權的存在

在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均會在訴訟程序中以「不知情」為答辯理由。其次的答辯理由是聲稱的版權缺乏原創性。為支持答辯,被告人會提出集資技術來引證擁有人的產品是抄自或改編自集資技術。但只要作者是以獨立的努力、勞力和判決來製作版權作品(即設計圖和工程圖),版權作品便富原創性。所以面對侵犯版權訴訟的主要答辯理由仍是「不知情」。

要證明被告人知情或應該知情,版權人可運用以下方法:
1. 在起訴被告人前,版權人已向被告人發出警告信
2. 侵權人曾向版權人查詢或索取產品的樣板
3. 侵權人是產品的生產商或代理人

不難想像,上述3 種情況下,法庭會相信被告人不但是應該知情,而是實質知情的。

若果侵權產品與版權擁有人的產品一模一樣(或非常接近),且版權人能如上述情況下證明被告人是在知情情況下進行侵權行為,版權人不但取勝機會高,而且還可透過簡易程序在起訴後數個月內取勝。

在訴訟取勝後,被告人及其董事和員工均會被法庭禁制以後不得售賣和藏有侵權產品。若果違反禁制令,版權人可向法庭申請藐視法庭命令。若果法庭頒發藐視法庭命令,被告人和他的董事均有機會被判入獄和罰款(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 章第52 條)。

至於刑事方面,版權擁有人可向「香港海關」舉報侵權行為。在提供足夠的資料下,「香港海關」會進行搜證行動。在確立證據充足時,「香港海關」會動議香港政府起訴侵權人。因為刑事起訴屬於政府行為,版權人在起訴過程中扮演協助「香港政府」角色。其角色包括提供版權作品和資料等等。在搜獲侵權產品後,版權人需要派遣驗證查實侵權產品,向「香港海關」作出專家舉證......



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全新中小企資助、融資計劃服務支援 SME One 本月投入服務


香港中小企資源服務網 編輯部

政府及各工商業支援機構所推出的多種資助 / 支援方案各有不同範疇、申請條件、資助限額、審批標準等等,中小企要找出合適的計劃及一一了解並不容易。

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成開設的 SME One(中小企一站通支援中心)將於2012年7月17日投入服務,集合香港及珠三角各式各樣的支援、財務融資、專業技術知識等資訊,讓中小企輕鬆掌握資訊。

SME One的服務分為四大專區:
-          中小企支援計劃專區
-          中小企財務及融資專區
-          生產力局支援中小企項目專區
-          資訊科技及雲端應用專區

更多詳情可到SME One查詢,其服務中心位於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大樓地下(九龍塘達之路78號),將於2012年7月17日正式投入服務。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活動推介:「2012 數碼市場 - 開創網上營商新領域」研討會


香港中小企資源服務網 編按:隨著 web2.0 、社交網絡、mobile devices(自攜裝置)、cloud(雲端技術)的迅速發展及流行,網路早已不再是昔日虛幻及不現實的世界,更與現實生活息息相關。網路消費不再背負危險和不可靠的虛浮形象,成本相對低的網絡營銷對於中小企業尤其不可或缺。

不過,為甚麼網絡營銷於香港中小企業界並不如此流行?

網絡世界的規則朝令夕改,若不掌握獲取實際收益的竅門,那麼網絡營銷亦只能是紙上談兵,無法真正廣泛地被中小企採用。

以下介紹的研討會將邀請不同行業的香港企業分享心得,解構網上營銷如果實際幫助中小企的關鍵。

「2012數碼市場 — 開創網上營商新領域」研討會

日期 : 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時間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點 : 香港數碼港道100號數碼港3座(F區)3樓 會議廳
費用 : 全免 (包括午餐)
語言 : 廣東話

簡介:近年,互聯網市場急速變化;新技術、新模式不斷湧現。科技的變天帶來無限新景象、新意念及新發展。「2012數碼市場 — 開創網上營商新領域」研討會與您全方位探討數碼市場趨勢,包括IPv6新階段;流動社交媒體、雲端運算及自攜裝置帶來的新機遇;再者,香港人口持續老化,亦造就不容忽視的「銀髮族」網上商機。中小企如何在瞬息萬變的市場蓄勢待發,有效運用資源,發揮無限創意,以互聯網新思維開創營商新領域﹖

「2012數碼市場 — 開創網上營商新領域」研討會將邀請不同行業的專家以及領先企業,分享成功實例經驗及網上營商貼士,助企業跳出傳統框框!

有關報名及研討會詳情可瀏覽:https://www.hkirc.hk/dmp/2012/html/chi_index.html

2012年7月9日星期一

前夥伴變成競爭魔鬼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於上月,筆者接獲一個認識多年的客戶查詢。因查詢的問題頗常發生於香港企業,筆者想透過本文與讀者分享個中細節並提供解決方案。該個案(稍經改編)如下:

「甲公司」是專門製造「大炮車」的香港企業,其產品深受美國和歐洲各國顧客垂青。在設計完「大炮车」後,甲公司把設計交給一間擁有大陸廠房的香港公司(「乙公司」)修改起模和生產。「大炮车」面市後,銷售每年倍增。但好景不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公司改造「大炮车」的外形,並用甲公司一部分的模具和新開置的模具製造出「第二代大炮车」。因「第二代大炮车」比甲公司的「大炮车」功能更多,甲公司的「大炮车」市場日漸萎縮,雖然甲公司在發現後即時終止與乙公司的合作,但也阻止不了「第二代大炮车」佔據市場的趨勢。

在解體「大炮车」和「第二代大炮车」並檢驗其中所有的組件後,筆者發現有一半的組件無論是形狀、尺寸和弧度,甚至是「水口位」也是一模一樣。相信是因為乙公司使用了「大炮车」的某些模具之故。而另一半的組件則有所不同。

「大炮车」的每一組件均可富版權。所以,甲公司應針對「大炮车」被抄襲的組件出發,考慮起訴乙公司。換言之,「第二代大炮车」中某些組件屬於侵權組件。若要起訴,甲公司便需在訴訟中清楚列明「第二代大炮车」哪些組件侵犯甲公司的版權。藉著上述法理基礎,甲公司可考慮採取以下行動來終止「第二代大炮车」的市場和懲罰乙公司:

1. 起訴乙公司:

要成功起訴乙公司,甲公司需(i)向法庭提供被抄襲組件的版權作品(即設計圖和工程圖)、(ii)侵權活動的證據和(iii)引證乙公司是在知情情況下進行侵權活動。對於乙公司而言,一般較有力的答辯理由是被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侵權行為。但這答辯理由並不適用於乙公司,因為乙公司是「大炮车」的前生產商,所以甲公司甚至可以透過簡易程序在數個月內取勝官司。

2. 通知客戶:

為交代客戶,甲公司必須處理的事宜是:在起訴乙公司前後都要通知客戶,其目的是避免客戶流失。對乙公司的客戶,甲公司也一樣要發警告信。在警告信內,甲公司要告知乙公司的客戶乙公司已經被起訴的事實。若果客戶是大型連鎖店,他們在知曉「第二代大炮车」的供應商被起訴後,均傾向停止銷售「第二代大炮车」。

3. 發出警告信給互聯網侵權人:

當「第二代大炮车」的市場受到訴訟的影響和甲公司鋪天蓋地般進攻後,乙公司或會透過不同渠道銷售「第二代大炮车」,比如互聯網。若果發現乙公司透過代理在互聯網上宣傳和兜售「第二代大炮车」,甲公司應即時發出警告信給他們和他們的互聯網平臺。因此,甲公司應在互聯網和展覽會進行定期查冊,在發現「第二代大炮车」蹤影後,便即時發出警告信。據經驗,多數的收信人在收到警告信後會把侵權網頁停頓或終止展示「第二代大炮车」。


除了為自己的心血「大炮车」持平外,甲公司也需為其他產品而採取積極行動來打退乙公司。不然,乙公司會將抄襲行為蔓延至甲公司其它的產品,並在抄襲行為中不斷壯大,變成日後甲司的競爭魔鬼。

2012年7月3日星期二

反對申請註冊商標— 起訴申請人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無論商標是否已註冊,商標擁有人(「擁有人」)均可向「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申請人(「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作出反對的原因包括申請人並非商標擁有人和申請中的商標若被註冊會對公眾造成混淆等等……。

透過定期查冊或其他渠道,擁有人不難發現以下現象:

「有申請人正在申請註冊商標,而該商標與擁有人的商標相似。」

無論申請中的商標與擁有人的商標所屬的類別和/或貨品是否一樣,擁有人也需要從自己的商標的長遠利益出發,考慮應否反對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

若果擁有人已作出反對申請註冊商標的決定,他可在商標公告時去信「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方法一」)。在作出反對後,除非申請人自動撤銷申請註冊商標,否則由作出反對日起直至聆訊日,所需的時間最少也要3 年(實際則要視乎「知識產權處」可提供的時間日)。

在現實中,當商標擁有人發現申請人把相似商標作類似性的商標申請時,他不應也不會等到「公告」後才採取行動。在發現申請人的申請後,擁有人應立即出信至申請人要求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方法二」)。若果申請人在收到擁有人的通知信後立即撤銷註冊商標申請,擁有人便不需等到「知識產權處」批核申請註冊商標及「公告」時才作出反對。


為令申請人在收到商標擁有人的通知信後立刻撤銷申請註冊商標,擁有人應考慮以下策略(「策略A」):-

「在通知信內聲稱申請人侵犯註冊商標(如有之時)和/或影射」

若果擁有人的商標已註冊,他應在通知信內聲明申請人侵犯註冊商標,除要求申請人撤銷申請註冊商標外,還要申請人終止使用在申請中的商標,並承諾以後不再使用該商標等等。為增強對申請人的壓力,擁有人更要在通告信中提出起訴申請人的可能。

當申請人收到上述「有壓力」的通知信後,為免惹禍上身,他或會撤銷申請註冊商標和承諾以後不再使用該申請中的註冊商標。據經驗,這「大團圓」的結局多出現於當申請人還未積極使用申請中的商標時。


但若果在發出通知信後,申請人不作理會或拒絕接受通知信內的要求時,擁有人便應考慮以下另一策略(「策略B」):-

「入稟高等法院起訴申請人」

當然,在起訴前,擁有人應與其法律顧問商討其訴訟理據和證據方可行事。若果擁有人已把其商標申請成為註冊商標,訴訟中的訴訟理據是「侵犯註冊商標」和「影射」。否則,反對的唯一訴訟理據可能只是「影射」。在舉證時,透過侵犯註冊商標的訴訟理據來起訴申請人比透過「影射」較容易。其分別在於前者只需證明「公眾或會被混淆」而後者則需證明「公眾被誤導」。


在前後(即方法一和方法二)左右(即向「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和向高等法院作出起訴)夾攻下,申請人會清楚知道要成功申請註冊商標需付出不菲的代價,從而會理性地思考是否應該撤銷申請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