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權識產官司要以快打慢。即使必勝(或接近必勝)的知識產權官司,原告人以訴訟正審來對付被告侵權人也未必划算,這是因為一個產品的生命週期有限。即使被侵犯的是註冊商標,原告人亦不能容忍兩年後才禁制侵權人的侵權活動,這在法律界稱之為「沖淡」效應。
相對而言,侵權被告人會千方百計把原告人的知識產權訴訟拖緩,甚至終止。當中可被侵權被告人作拖緩的武器包括強制原告人存放於法庭一定的律師費用(只適用於原告是一小規模或海外公司)、質詢「聲明書」中資料不充足(此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18(12)條)和時間申請(這只作短站拖緩之用)等等......。若果在準備不足或被告律師訴訟經驗豐富的情況下,原告的訴訟可能會被嚴重拖延,甚至永遠沒有「正審」的出現。因此原告人需要在起訴前確保有足夠證據來取勝,或者有充足證據以簡易程式於起訴後三數個月內取勝。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4條,原告人可透過簡易程式申請並於起訴後兩個月內向法庭申請簡易勝算。若果成功,原告人可獲得以下法庭命令:-
永久禁制令、
披露命令、
送達命令、
損失命令、和
堂費命令。
要成功,原告人需要向法庭引證被告人連「可拗撬的答辯」的能力也沒有。
筆者嘗試以以下四種知識產權訴訟理據來分析在哪種情況下原告人可獲得簡易勝算:-
A. 註冊商標侵權
若果原告人以註冊商標侵權起訴被告人,他可以依賴《商標條例》559章第18(1)條並以簡易程式申請獲得勝訴。要取勝,原告人只需要證明以下兩項條件便可:-
侵權商標是與註冊商標一模一樣、和被告人應用侵權商標於產品,而該產品亦是註冊商標證書上的類別上。
但若果侵權商標只是與註冊商標非常接近或侵權商標是被應用於不同的貨品上,原告人便需要證明以下第三個條件才可在「正審」取勝:-
「使用侵權商標極可能會使公眾混淆」
在答辯中,被告當然會抵賴有混淆的出現,在原告人和被告人互相對質的情況下簡易程式便不可能成功。
B. 註冊外觀訴訟
憑註冊外觀侵權來起訴被告人,原告人只需要引證以下兩點便可成功,其包括簡易程式勝算:-
原告人擁有一生效的註冊證書、和被告人曾兜售和/或銷售侵權產品而該侵權產品是與註冊外觀證書顯示的一模一樣或「並非嚴重不相同」。
在侵犯註冊外觀案件中,知情與否並非正確的答辯方法。若果被告人能引證他在不知情情況下兜售和/或銷售侵權產品,他可能並不需要為侵權行為向原告人作出賠償損失。
由上述可見,要以簡易程式來在註冊外觀侵權訴訟取勝被告人較容易。 這亦是香港很多企業願意花數千港元來註冊外觀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C. 版權訴訟
若果訴訟包括版權侵權,原告人需要向法庭引證以下三點,他才可獲得簡易勝算:-
原告人擁有有原創性的版權圖紙。對此,原告人需要向法庭提供清楚和有原創性的版權圖紙,其中包括圖紙的作者名稱、創作日期和首次公告日期。在一般情況下,這條件並不會對原告人構成困難。
被告侵權人曾進行兜售和/或銷售侵權產品。通常原告人均會在起訴前直接或間接向侵權被告人購買和獲得侵權產品,有關雙方面溝通的電郵、報價和送貨單均可成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已進行侵權行為。
除上述觀點外,原告人還需要證明被告人在進行侵權行為前知情或應該知情。通常侵權被告人會聲稱他只是在不知情情況下購買和銷售侵權產品。所以原告人需要克服這較困難的條件才可取勝。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原告人可克服此「知情問題」:-
(a) 侵權被告人曾向原告人購買過正版產品或取過樣版
(b) 侵權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前合作夥伴
(c) 原告人已於被告人進行侵權活動前發出警告信
筆者建議原告人若要申請簡易程式,首先應等待被告人入稟法院「答辯書」後才考慮作出申請。
D. 影射
除非在以下情況並沒有影射官司可透過簡易程式申請勝訴:-
「被告人同意原告人擁有有關的聲譽和商譽」
只需要被告人有少許訴訟常識,他們均會於「答辯書」來表達他不同意原告人聲稱擁有的聲譽和商譽的權利。在此一般的情況下,法庭並不可能以簡易程式和在不盤問有關證人下判定原告人擁有聲稱的商譽和聲譽。因此在絕多數的情況下,簡易程式勝算並不適用於影射官司。
即使不能透過簡易程式取勝,在某些情況下,原告人也一樣需要透過正審來取勝(或起訴)侵權人。這是因為官司的目的是多元的,原告人要向海外客人交代或為企業增強打假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