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星期二

侵犯知識產權: 披露令是什麼?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一旦原告成功起訴被告侵犯知識產權,法庭除了會頒布「永久禁制令」外,還會命令被告以宣誓下披露購買和銷售侵權產品的詳細資料,其包括供應侵權產品的銷售商和向被告購買侵權產品的客戶。這便是「披露命令」。

披露命令

披露命令還包括被告向原告提供購買訂貨單、銷售單、送貨單和有關買賣檔。

在現實中,多數的被告是有限公司,所以法庭會在頒布披露命令時要求被告以授權董事的名義製作、入稟法院和送達原告披露誓章。透過披露誓章,原告便可得知被告買賣侵權產品的數量和價錢,從而決定追討被告損失的方法。追討被告損失的方法有以下兩種:-

要求被告賠償他從買賣侵權產品中所獲得的利潤(「方法一」)、和原告自己計算實質損失和將來損失等等(「方法二」)。
若果被告董事在披露誓章中說謊,那麼原告人又應如何應對?

被告人說謊

在探討如何對付說謊的被告前,筆者想先探討其「誘因」,就是說被告董事說謊是有其原因的。若果根據上述方法一,被告披露的買賣侵權產品數目愈少,要賠償原告的損失也會相對地少。除賠償外,被告更擔心的是原告會向被告窮追不捨──向被告的買家「發炮」。最普遍的延續追索方法是原告向被告的買家發出「警告信」和/或作出「起訴」。這樣,被告便會三失:向原告人作出賠償、向客戶作出賠償和更重要的是與客戶關係破裂。

亦因以上原因,十居其九的被告會在披露誓章中「將就將就」。將就的意思是被告只披露一些明顯的侵權買賣(如被告與原告探子的買賣)和一些非重要性客戶的買賣。這樣,被告需要為侵權行為作出賠償和被揭發侵權行為的影響便會大為降低。

篾視法庭

那麼原告又可有方法應付被告人上述「左閃右避」的披露方法呢?最好的方法莫過於揭發被告說謊的真相。要引證被告說謊,原告需要向法庭提交一些被告曾進行買賣侵權產品,但又沒有在披露誓章中提交的資料和文件。透過《高等法院條例》4章第52條,原告可向法庭申請以下兩種命令來懲罰被告人發假誓的惡行:-
「篾視法庭命令」、和「扣押被告財產」。

上述兩項命令皆是針對嚴重罪行的法庭命令。若果入罪,被告(包括發假誓的董事)便有機會被充公財產。但上述的所謂方法根本是「馬後炮」,根本不切實際。

訴訟策略

據筆者經驗,除非情況例外,(如被告買家與原告合作並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否則原告能在披露命令後成功尋找證據來引證被告(和被告董事)發假誓的機率近乎「零」。

再者,被告在入稟法院披露誓章前極可能已有心理上和具體上的準備。要有效地使用「蔑視法庭命令」和「扣押財產命令」打擊被告,原告首先需要:

「把申請目標融入於訴訟策略上」

對原告來說,他們最想要的是保護產品的市場和鞏固客戶對原告產品的信心。若原告同意上述目的,那打擊被告的目的應放於「尋找有信心的機會來進攻被告」。換言之,在申請「篾視法庭命令」和「扣押財產命令」前,原告應從另一角度「為打擊侵權活動」來出發。

筆者建議原告可考慮以下策略來達到目的,從而向被告人(和其董事)作出進攻:-

在起訴被告前,預先(透過私家偵探)制定一套獨立又在訴訟中未披露過的侵權買賣資料(「方法一」)、

若果被告並沒有按照披露命令的時間表來入稟法院披露誓章,原告應憑藉此機會盡早向被告(和其董事)「發炮」(「方法二」)、和

若果披露誓章中的資料和文件明顯不足,原告亦應藉此機會向被告(和其董事)「發炮」(「方法三」)、和

在得知購買侵權產品買家身份後,原告應向他們聲討和盡量獲得買家和被告人買賣的關係和數量(「方法四」)。
只要「篾視法庭命令」和「扣押財產命令」的申請有法理基礎,所有的費用最後都會由被告(和其董事)支付。若果披露明顯不足,被告(和其董事)甚至要以賠償性式的方法賠償原告律師費用。

原告若想增加其打假聲譽和/或為客戶樹立一明顯形象,他們可考慮上述策略式的追攻。

資料來源:
http://www.bk.com.hk/catalog/index_profile.php?target=news&news_id=173&year=2012&languag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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