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筆者從事知識產權註冊和訴訟20 多年,曾經直接或間接處理過的案件超過萬宗。當中有較簡單的案件,亦有複雜的案件。過去一年中,平均每月也會遇到兩至三宗存在或潛有利益矛盾的案件,對這些有利益矛盾的案件,筆者會拒絕查詢客戶。
「利益矛盾」問題在知識產權案件出現的機會比其他案件要高。在接獲客戶查詢後,律師行有責任進行「利益矛盾」調查。若果發覺查詢客戶的針對對像是律師行的前客戶, 或有關的案件與律師行已展開的案件存在利益矛盾時,律師行必須拒絕接受查詢客戶。不然,律師行或會面臨律師會的嚴厲處分。那麼何謂「利益矛盾」呢?
利益矛盾會出現於(但不只限於)以下情況:
第一種情況,在查詢人案件中:
(a) 答辯人是律師行的現有或過去的客戶
(b) 律師行於曾經代表的客戶的檔案中獲得某些資料
(c) 該資料會對曾經代表的客戶不利
筆者想透過本文與讀者分享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行如何分辯案情有否「利益矛盾」和應否受理該查詢案件。為方便說明,筆者以以下例子探討此問題:
「客戶A想給與律師行指示發出警告信給B。剛巧,B正是律師行兩年前在的一宗註冊商標案件的客戶(客戶B)」
對以上例子,筆者提供以下意見來處理潛在的「利益矛盾」問題:
1. 律師行應在決定是否接受客戶A的案件前進行一「矛盾調查」(即Conflict search)。透過「矛盾調查」,律師行便不難發覺客戶A的案件對像是客戶B。
2. 雖然在客戶A 的案件中的對像是客戶B,但這並不等於「利益矛盾」的存在。所以律師行還應翻查檔案查察究竟在兩年前代表過的客戶B的案件中有否擁有任何關於客戶B的資料,而該資料是會在客戶A案件中使用。
3. 若果該資料使用在客戶A案件中會對客戶B不利,律師行必須拒絕接受客戶A的案件。
上述處理「利益矛盾」的方法是從狹義的角度來進行。在現實中,多數的律師行則以商業角度加以上述狹義的角度來看待「利益矛盾」和「潛在利益矛盾」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查詢客戶的案件正正是律師樓在案件中的答辯人。無論該案件是申請註冊商標、專利和/或外觀,抑或是訴訟前處理警告事宜,甚至是法庭上的訴訟,情況都一樣。
至於第二種情況則較易理解。簡而言之,第二種情況出現於同一案件和/或申請中,律師行不能同時代表控方和辯方。
但是,在以下情況,即使有明顯的「利益矛盾」下,律師行一樣可以代表同案中的「控方」和「辯方」。這情況是:
「控方和辯方均同意同一律師樓辦理案件。」
這種情況較學術性,因為並沒有同一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會委託同一律師行辦理。但在註冊知識產權方面,這情況亦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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