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

團購網購物— OBM與團購網合作的侵權責任



團購網購物— 侵權責任— 如何處理繳款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在香港,團購網購物越來越普及。透過團購網,消費者可獲得20%至50%甚至高達70% 的折扣優惠來購買產品,相比傳統店鋪式的購物方法,團購網絕對有其優點,但同樣亦有其缺點。據筆者客戶提供的資料顯示,無牌子的產品不適合於團購網銷售

因為上述特點,產品銷售商(「銷售公司」)通常會夥同擁有牌子的公司「品牌公司」合作,以「貼牌形式」包裝產品並在網上銷售。但若果貼上牌子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那責任又誰屬呢?

誰是侵權公司

當貼牌產品在團購網遇上侵權警告信時,以下公司有可能會觸犯知識產權法例:
1. 銷售公司
2. 品牌公司
3. 擁有團購網的公司(「網購公司」)

網購公司的即時反應

當知識產權擁有人(「擁有人」)在團購網上發現貼牌產品侵犯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時,他首先或會出信至網購公司聲稱和通知侵權事宜。網購公司在收到警告信後通常會陷入以下兩難局面:
(1) 如何斷定貼牌產品是否侵權產品
(2) 他應否繼續展示貼牌產品

在有限的資源和短暫的時間內作出決策,多數網購公司為避免惹上訴訟均會傾向於停止廣告。一般網購公司在合作前必有一份合約來保護其權利,所以他亦會把侵權問題「盡量」轉嫁至產品公司身上。
至於銷售公司和品牌公司,因為他們分別是銷售和同意銷售貼牌產品的參與者,所以他們也必然是擁有人發警告信的對象。

品牌公司的身份

擁有人可從「知識產權處」或市場得知貼牌產品上的商標的持有人的身份。正如網購公司的遭遇,擁有人也會持續發信給銷售公司和品牌公司。

「六國大封相」

有見及以上,讀者不難想像網購公司、銷售公司和品牌公司前後會不斷收到擁有人的警告信,及後必會出現「六國大封相」的情況。有些進取的擁有人更會發出告票起訴銷售公司和品牌公司,從此三間公司「互插」的情況更明顯。

消費者已繳交的金錢

網購公司停止侵權廣告後,他又如何處理客戶繳交的金錢呢?
據筆者經驗,每間網購公司均有不同的做法來處理客戶已繳交的金錢。多數網購公司會意圖遊說擁有人「必須」履行合約責任和精神把客戶繳交給網購公司的金錢轉交給銷售公司。其實這樣做的目的只是網購公司為自已開脫的最方便和最理想的「做法」而已。

擁有人不難想像得到當客戶在繳交金錢後又得不到產品時他們會向網購公司「抓上門」,所以擁有人應盡量阻止網購公司把錢轉交給銷售公司。若果擁有人成功,銷售公司便會陷於以下「坐艇」的苦況:
1 不能從網購公司得到產品的貨價
2 產品已從大陸訂購,甚至是已在香港貨倉等待提貨
3 銷售公司的情況猶如「坐艇」

對擁有人的最理想方法

對擁有人來說,其中最理想的一個方案是網購公司把金錢全數返還給客戶。有些網購公司甚至在退錢時也給予客戶一些優惠(如50 元現金券)等等。
在團購日趨成熟的同時,侵權(或涉嫌侵權個案)也逐漸增多。筆者相信,上述的個案分享,是某程度上為網購公司在日後厘定與產品公司在合約上的所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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