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星期一

發出侵權警告信— 紙老虎計劃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筆者支持「發出警告信」是一種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措施,因為「發出警告信」可為企業制止多數的侵權行為。但該措施的效果會隨著時間而降低,甚至會衍生更多侵權行為!

當侵權人接獲警告信後,絕多數的侵權人會停止侵權行為。姑且勿論侵權人會否對企業的其他要求(如賠償損失和提供侵權貨品供應者資料等等)作出回應,但這基本上已達到企業發出警告信的第一目的了。

但上述單一的措施會令侵權人覺得銷售侵權產品後收到警告信是一種必然的習慣。該習慣表明只要侵權人在收到警告信後終止銷售侵權產品便可,對企業其他的要求,如賠償等根本不須理會。換言之,侵權人覺得警告信只是「紙老虎」而已,企業只是一味靠嚇。當這「紙老虎」多次出現後,「警告信」的效力便會逐漸降低。

侵權人進行侵權行為的最主要原因是「利潤」。若果在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後,企業根本不會起訴侵權人,侵權人也不需向企業作出合理的損失賠償,這就相當於製造了侵權的誘因,使得侵權人製造更多的侵權活動。即使侵權人表面上承諾終止銷售侵權產品,但實則上也是「陽奉陰違」,他會在暗地裏繼續銷售侵權産品。

正如上述所說,侵權活動的誘因是利潤。若果侵權人透過銷售侵權產品獲利港幣10 萬元。在收到企業的警告信後,他即時終止侵權行為,但並不需向企業作出賠償(或多大的賠償)或者賠償區區港幣2 萬元,這就相當於放縱侵權活動,因為侵權人實則已賺取港幣8 萬元的利潤。因此侵權人會周而復始地在銷售——終止——承諾中賺取利潤,試問,他又怎會停止侵權行為呢!

要宏觀地終止侵權行為,企業不應只是發出警告信。企業需要挑選一些頑固的侵權人,並在法庭起訴他們。

只有透過法庭訴訟,被選擇的侵權人(和其他的侵權人)才知道企業是「有料到」。提出起訴侵權人的效果,會很快地傳遍侵權市場。為加速傳遍速度,企業更可向公眾發出「嚴正聲明」,並把起訴侵權人的事實公告天下,從而獲得更佳的效果。當發出警告信給其他侵權人時,企業更應把起訴侵權人的事實在警告信中清楚列出。在收到警告信後,侵權人真實地終止銷售侵權產品的機會必會大大增加。

對於法庭的訴訟程式,企業應「直搗黃龍」——向法庭申請直至獲得禁制令、摧毀命令、披露命令、損失命令和堂費命令等應有的權利。在法庭頒佈的禁制令後,企業更應考慮向外宣傳,從而做到另一個更高和更有效的成果。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