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1日星期一

企業侵權行為:董事、經理的法律責任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公司侵權— 董事責任— 經理責任
企業因侵權而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通常不會累及董事和員工。但這並非金科玉律的規例。在特別情況下,企業的董事、經理甚至是一般僱員也要為企業的侵權行為負上民事和刑事責任。
侵權包括侵犯註冊商標權、註冊專利權、註冊外觀權、版權和影射。一般而言,侵權活動包括在企業業務下藏有、兜售、銷售、入口和進口侵權產品。
公司只是一個「法人」——法律定義下的負責機構。要進行侵權活動,企業首先要有個人作为代表將活動進行。假若構成侵權的所有條件成立,企業當然要負上其民事,甚至是刑事刑責。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企業的代表也要為企業的侵權行為負責呢?

企業代表的侵權責任
若果企業的代表在進行產品活動前知道產品是屬侵權產品,那么進行侵權活動的該代表,無論是董事、經理或是普通職員,也需為侵權負上責任。在現實中,知識產權擁有人又如何引證企業代表在進行產品活動前是知道该產品屬侵權產品呢?

據筆者經驗,引證知情的方法有以下:-
1. 在進行產品活動前,知識產權擁有人曾發出警告信給企業代表
2. 企業是一所小型公司:其董事、股東、僱員也是同一或兩個個人
3. 在法庭訴訟過程中,企業(即案中的被告人)在狀詞、誓章和/或證人口供紙中披露企業的代表在進行產品活動前已知道知識產權擁有人(即案中原告人)的知識產權權利

在發出告票時,原告人起訴企業的同時也一併起訴企業的代表並不多。即便出現,也是於情況一和情況二較多。
即使在發出告票時,原告人並沒有起訴企業代表,這並不等於原告人放棄起訴企業代表的權利。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 章,原告人可以在訴訟中途申請起訴企業代表。當情況三出現時,原告人便應考慮起訴企業的代表。

起訴被告代表的優點

起訴企業的同時一併起訴企業的代表可為原告人带来以下的訴訟效果:-
1. 給予案中的所有被告人,包括企業的代表壓力。若果被告人敗訴,企業和企業的代表均需要負上侵權責任
2. 正因上述結果,案中的被告人受到壓力下更傾向與案中原告人和解案件
3. 若果案中企業代表不只一人,被告證供的差異點和被告被受挑戰的證據會更多。從戰略而言,這樣會增加原告人挑戰答辯的成功機會。

雖然起訴企業的代表可為原告人帶來戰略上的好處,原告人仍需要與其律師詳細商討起訴企業代表證據是否足夠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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