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星期一

註冊外觀證書— 透視產品已曝光


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當設計人完成一件產品或圖案的設計後,他可把設計申請成為註冊外觀,從而獲得《註冊外觀條例》522 章的保護。保護範圍包括除註冊人外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該註冊外觀。保障年期最多為25 年(由申請註冊外觀日起)。但設計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尤其是「申請前曝光」問題。
 「申請前曝光」即註冊人在入稟「外觀註冊處」申請註冊前已把設計外洩。外洩行為包括把設計向客人展示、刊登廣告和在展覽會展示。雖然「外觀註冊處」未必會知道設計已於申請日前外洩,但成功註冊的設計也可能會被取消。
 根據《註冊外觀條例》522 章第45 條,法庭有權下令把註冊外觀撤銷。
撤銷註冊外觀的理由有好幾種,其中最普遍的理由是:在申請前設計已非新穎。據筆者經驗,非新穎情況有以下兩類:
  • 註冊外觀缺乏新穎性,例如它只是市場不同設計的組合
  •  註冊外觀已於申請日前外露
 筆者查看過的註冊外觀不少於千個。據經驗,筆者從註冊外觀的證書便可估計哪個註冊外觀在申請日前已經外洩。該準確程度有90%或以上。在下文,筆者嘗試分享該学與得來的經驗。
 註冊外觀證書會呈現以下兩類文件:
1. 設計圖(即Design Drawings)或線圖(即Line Drawings)(「第一類文件」)
2. 產品的相片(「第二類文件」)
 一般而言,第二類文件的出現可透視該註冊外觀已於申請日前曝光。這是因為註冊外觀內的相片(通常是1 至7 張)顯示的是「已製成品」。這亦已代表產品已於申請日前已「開模」和「生產」。而接下訂單是「生產」產品前的行為。而在接獲訂單前,產品的設計必然已向客戶展示和兜售。然則,在申請日當日,產品或產品上載有的設計已被展示、兜售、銷售甚至是生產。所以註冊外觀證書是可告訴我們註冊設計有否於申請日前外洩。
因此,筆者建議設計人應盡早把有潛質的設計申請為註冊外觀或(在需要時)小心處理註冊外觀的申請文件才好。

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問問專家」免費創業及中小企業務諮詢服務

香港中小企資訊服務網 sme.gig.hk 編輯組

不少創業者都會面對一個問題:由成立公司到生意營運、財務安排,中小企的決策者難免事事都需親力親為。一方面希望專注於業務,另一方面卻要處理鎖碎的營運安排。

政府工業貿易署的中小企業支援與諮詢中心(簡稱SUCCESS)已推出「問問專家」業務諮詢服務,只要透過網上表格申請,便可安排約見顧問專家,取得免費的業務諮詢服務。此項服務專為香港中小企而設,不論遇到創業、營商疑難、貸款申請資詢等等,都可一一查詢。



下載表格:https://www.success.tid.gov.hk/english/con_ser/bus_adv_ser/files/bas_form.pdf 填妥的申請表,可透過傳真、郵遞及網上交回SUCCESS。該項服務費用全免,有關詳情可瀏覽 SUCCESS 網站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中小企管理小貼士:現金流的控制

作者: Matthew Kwan/Adams Company Limited (http://www.adamshk.com/) 首席顧問

我們看到很多中小企失敗的個案當中,並非沒有訂單,更不是沒有前境,而是缺乏現金!缺乏現金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其中我覺得經常被忽視的就是「應收賬」(Account Receivables)。很多時間我們都為了多收訂單而蕩然放寬邀款期(Payment Term),導致拖數的現象惡化。越多「街數」就越有機會毀壞現金流(Cash Flow)!

我是非常明白中小企的心態,有時為了與大企業合作而不惜讓步,後果就是60天、90天、180天後才收到付款!如果不斷增加這樣的訂單,現金流的控制就越困難!

控制人力資源也是現金流的重要關口,雖然中小企的人數相對少,但正是這個原因,每一個員工所衍生的開支也比例地大,包括辦公室位置、資訊科技資源、管理的資源等。
所以中小企要盡量考慮把工作外判或與生意伙伴合作,以減低固定成本為目標,在生意上軌道後才考慮直接增加人力資源。

從付款的角度,如果有可能都應該盡量要求數期並且爭取分期付款,特別在購置辦公室的設備上,如果可以用信用卡免息分期就不應因怕麻煩而不採用,當你的公司不斷發展,這些操施都能有效地幫助你的現金流!

2012年4月23日星期一

成立海外公司— 持有知識產權— 稅務優惠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於2011 年,筆者曾協助兩間「臨近」上市的集團重組其知識產權擁有人身份,以便將來更有效率地發展業務,或是在「適當時候」可隨時申請上市。與此同時,筆者認為較有規模的企業也應要注意以下知識產權問題:

「企業可成立一間海外公司來持有所有知識產權(其包括註冊商標、註冊專利和註冊外觀)。這樣,企業便可獲得某程度上的稅務優惠和更佳的管理安排。」

在會計師和筆者(作為其律師)的建議下,上述兩個集團各分別成立一間海外公司(於BVI 註冊)後把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全部轉移至該新成立的海外公司。

據會計師稱,上述的安排是可把企業一部分利潤撥至該海外公司作為該海外公司的「牌照費(即Licence Fees)」。而海外公司則收取了該牌照費後把持有的知識產權使用權交給企業使用。只需要牌照費的金額是合理,香港稅局便會接受(或稱為不會主動查詢)。至於牌照費合理與否,則視乎企業業務的性質、知識產權的類別和牌照費與集團的利潤比例。無獨有偶,上述的兩間公司經深入考慮後所釐定下來的牌照費均是企業利潤的15%。 現時香港的利得稅率為16.5%。若以一千萬為企業的利潤,透過上述的安排,企業每年便少交了HK$247,500 利得稅。如此類推,一億利潤的利得稅便少交了HK$2475,000 了。

除稅務優惠外,上述安排還可為企業帶來法律責任上的好處。把企業的業務(即中國廠房、香港公司和/或零售店)與知識產權分割開為兩間公司所擁有是可同時把企業的責任分開,為企業整體下了一個安全網。在極端的情況下,上述的分拆可避免「火燒連環船」的出現。

另外,當企業在地域(如不同國家和城市)上和銷售範圍(如直向或橫向)擴展時,牌照計劃(即Licencing Program)或會是企業重點項目之一。 若果企業以一間獨立公司來持有,並授權母公司和子公司使用其持有的知識產權,那樣企業更可達到更佳的稅務優惠和法律保護。當然企業必先要考慮成立一間海外公司的起步收費和每年的核數成本。如果企業考慮優化管理和發展業務,筆者建議企業應盡早考慮上述安排。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商標條例》559 章第52 條— 撤銷註冊商標— 再申請註冊

 一個商標順利申請所需的時間平均會少於5 個月——由申請日至「商標註冊處」發出註冊證書。
若果「商標註冊處」拒絕申請,視乎拒絕的原因。若果拒絕的原因是於申請前,「商標註冊處」已有一個已註冊的商標,而該註冊商標與申請的商標一模一樣或非常相似,並且該註冊商標與申請的貨品類別是一樣時,申請可能永遠不會被接受。
 當申請人收到「商標註冊處」以上述為由的拒絕信時,他應考慮以下兩項行動:
 1. 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申請人可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撤銷反對申請書中提及的註冊商標,並向註冊人索償訟費。通常,撤銷程序會以Originating Summons 連同一份支持誓章開始。在申請人(即案中的原告人)和註冊商標持有人(即被告人)各入稟法院和交換證據後,法院便會安排審訊日。由申請人入稟法院Originating Summons 直至審訊日,需時大約8 個月左右(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
 2. 重新申請註冊商標
即使申請人能成功在高等法院取消註冊商標,但這並不等於申請人的申請(「第一申請」)會成功註冊。根據《商標條例》559 章第52(7)條,除非特別情況,「商標註冊處」是不會批核第一申請的。
上述第52(7)條說明:
「凡任何商標的註冊在某範圍內遭撤銷,則有關擁有人的權利需當作以以下日期起在該範圍內終止……撤銷註冊的申請日……」
換言之,即使申請人成功地透過法庭程序取消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持有人的權利在申請Originating Summons 前仍然生效。亦因此原因,「商標註冊處」會拒絕第一申請。
對上述的技術問題,申請人最佳的解決方法是:在入稟香港高等法院Originating Summons 後第二天再向「商標註冊處」作出與第一申請一樣的申請(「第二申請」)。當註冊商標被成功撤銷後,「商標註冊處」便可批核第二申請而申請人的權利便由第二申請日開始。
撤銷註冊商標的理由有多種,其中包括:在任何三年的連續期間內,註冊商標擁有人沒有在香港真正地就該等貨品使用該註冊商標。在依賴此為由來撤銷註冊商標,申請人需考慮聘請一獨立私家偵探尋證據和專業律師商討證據方可。

2012年4月17日星期二

本週中小企活動:2012香港環保卓越計劃經驗分享研討會


轉自 香港環保卓越計劃
環保獎項「香港環保卓越計劃」於 2008 由環境保護署及其他九個機構合辦,以鼓勵各行業實施環保,並藉此表揚機構對保護環境所作出的貢獻。計劃分為「界別卓越獎」、「環保創意卓越獎」、「環保標誌」及「減碳證書」四個獎項,獎項詳情、申請方法及參賽資格等,可瀏覽 www.hkaee.org.hk。

為讓中小企對「香港環保卓越計劃」有更深入的認識,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於本年四月至五月舉行不同主題的免費研討會。出席者均獲「出席證書」一張。另外,會場亦設過往得獎機構的環保攤位,以協助中小企了解及提升環境管理的相關知識。

日期 :
2012年4月20日(星期五) – 「環保錦囊 : 節能減排方案」
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 「創建卓越綠色企業」
2012年5月11日(星期五) – 「環保策略攜手創」
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 – 「卓越環境管理創商機」
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 – 「綠色創意建優勢」

時間 : 下午2:30至5:30 (於下午2:15開始登記)
地點 : 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4樓會議廳(港鐵九龍塘站C1出口)
費用 : 免費
語言 : 廣東話

2012年4月20日研討會內容:「環保錦囊 : 節能減排方案」
• 經驗分享:亞洲空運中心有限公司
• 經驗分享:金杯印刷有限公司 - 東莞金杯印刷有限公司
• 經驗分享:香港旺角朗豪酒店
• 經驗分享:晉興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經驗分享:晶苑集團 - 中山益達服裝有限公司
• 介紹「2012 香港環保卓越計劃」

詳情及報名可瀏覽 香港環保卓越計劃活動資訊
即瀏覽 香港中小企資源服務網 sme.gig.hk

2012年4月11日星期三

「網購」平台— 侵權產品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網購」已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它的出現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既經濟又方便的交易平臺。同時,「網購」的盛行也帶來嚴重的侵權問題。
最為人熟悉的「網購」平臺有淘寶網、雅虎、eBay等等。它們為創業者和銷售者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渠道向外界推銷和銷售產品。但若果銷售者銷售的是侵權產品,「網購」平臺和買家有否觸犯法例呢?「網購」行為並無國界限制——銷售者可在地球的一面,而買家則可在地球的另一面,故其所牽涉的知識產權比傳統較為複雜。在本文,筆者會探討該侵權責任問題和解釋個中原因。


知識產權基本上可分為以下5 類:
1. 註冊商標
2. 註冊專利
3. 註冊外觀
4. 版權
5. 影射

若果銷售者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即觸犯以上5 類知識產權權利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因其產品是在經營業務下銷售的,所以銷售者責無旁貸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

對於「網購」平臺,視乎它們與銷售者和購買者的合作或合約關係,它們的行為均屬不同形式的侵權行為。對侵犯註冊商標、註冊外觀、註冊專利和影射而言,「網購」平臺更不可能以「不知情」為理由推卸侵權責任。


「網購」平臺也可被視為銷售侵權貨品的銷售者。若果侵權產品的供應商身份被「網購」平臺完全收藏起,那麽,「網購」平臺在訴訟中被視為銷售侵權產品的銷售者的可能性更高。因此,「網購」平臺的法律責任就等同或接近等同於銷售侵權產品的銷售者!


若果正版產品並沒有載有以上四類知識產權,而擁有人持有的只是版權而已,「網購」平臺才可依賴「不知情」來抗辯侵犯版權申索。在收到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如14 天),「網購」平臺仍可依賴以下理由來推卸侵犯版權責任:

「在收到通知前,「網購」平臺並不知道其兜售和銷售的產品是侵權產品」


但上述不知情的答辯理由並不適用於「網購」平臺在收到通知後仍繼續銷售侵權產品。因此,「網購」平臺需要在收到通告後盡快決定是否繼續銷售涉嫌侵權產品。

如果購買的侵權產品只是買家用來自用的,這樣買家便不會觸犯任何知識產權。但若果買家大量購入侵權產品,那麼他的行為有可能被視作為銷售用途,從而侵犯了某些知識產權權利。

其實「網購」平臺的知識產權責任與一間大型百貨公司無異——雙方均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兩者唯一不同的是「網購」平臺的「賣方」和「買方」可能位於不同國家,而百貨公司則是在同一地點進行。雖然如此,當探討「網購」平臺的知識產權責任時,讀者需要分析有關的侵權行為在何處發生,而所適用的知識產權法例則是行為地——對「賣方」行為地是出口國家,而「買方」則為入口國家。在現實中,這無疑是「苦了」「網站」平臺,因為它們需要認識各國和各地的知識產權法例。


多數的「網購」平臺會嘗試採取種種措施(包括成立要求投訴人提供資料的機制、書面合作條款把責任嘗試轉嫁給銷售者和購買者等等),但「網購」平臺對上述的侵權責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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