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消息:打進歐盟市場,進行太陽眼鏡測試
以下文章由 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 提供
EN 1836:2005+A1:2007是現行歐盟個人防護設備指令(PPE)89/686/EEC對太陽眼鏡產品的基本安全要求,所有太陽眼鏡產品必須符合該法令,方可進入歐盟市場銷售。
EN 1836:2005 – 太陽鏡的主要要求透光數值和鏡片類別如果供應商聲明了透光數值,對於種類0至3的鏡片,數值的偏差應該在3%之內; 對於種類4的鏡片,應該在30%之內。(參閱下圖)
對於鏡片在道路上及駕駛時使用的要求
鏡片種類0至3適合在道路上及駕駛時使用,同時亦需要符合以下兩個要求。
- 光譜穿透值
在波長500nm到650nm之間,鏡片的光譜穿透率不得少於20﹪可見光穿透率。
- 訊號燈之識別
相對視覺衰減系數要求,紅色和黃色訊號燈應不少於0.8,對藍色訊號燈不少於0.4和綠色訊號燈不少
於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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鎳釋放要求 如果眼鏡架的金屬部分會長期接觸配帶者的皮膚,根據標準EN 1811的測試,鎳的釋放量應少於 每周0.5 μg/cm²。 更多測試包括:
● 紫外光吸收測試
● 藍光吸收測試
● 材料及表面品質測試
● 抗光學輻射測試
● 抗衝擊測試
● 阻燃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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