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在沒有得到註冊商標持有人同意下,兜售或在業務中藏有和銷售載有其註冊商標的産品極有可能已因觸犯《商標條例》559 章第18 條和《商品說明條例》362 章第9 條而分別蒙上民事和刑事責任。
當註冊商標擁有人(「擁有人」)發現侵權行為時,首先他可向侵權人發出強烈警告信,要求侵權人同意以下訴求:
1. 即時停止兜售、藏有和銷售侵權產品
2. 承諾以後不再兜售、藏有和銷售任何載有該註冊商標的侵權產品
3. 簽署一份承諾書,當中要求侵權人除同意上述兩事項外,還需將侵權產品餘貨上繳至擁有人、並提供侵權產品供應者身份和賠償合理的損失和費用
在兵抓賊的慣常規律下,侵權人會嘗試避免賠償擁有人損失和費用。他們往往會先妥協上述1 和上述2,這會令擁有人如「老鼠拉龜」無從下手,有些擁有人甚至放棄追索侵權人金錢的賠償。
若果擁有人要繼續向侵權人追索其餘的訴求,他需考慮以訴訟為理由來進攻侵權人,包括發出「告票」草稿給侵權人。在這第二輪的進攻下,會有一定的侵權人因膽怯而向擁有人妥協,藉此簽署承諾書和作出賠償。
起訴侵權人
若果擁有人仍不滿意上述第一和第二輪進攻的結果,他可考慮終極武器——於法庭起訴侵權人。透過起訴,擁有人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告票正式起訴侵權人。通常擁有人會向法庭索取以下命令:
1. 永久禁制令
2. 披露命令
3. 送達命令
4. 損失命令
5. 訟費命令
《商標條例》559章第18(1)條
若果侵權人使用擁有人一模一樣的註冊商標和於擁有人註冊的類別和產品上使用註冊商標,擁有人更可透過簡易程序來起訴侵權人,並在起訴後兩三個月內取勝。
但若果侵權人使用的商標只是相似擁有人的註冊商標,或使用擁有人一模一樣的商標於類似擁有人註冊的類別和貨品上,擁有人是需向法庭引證「公眾或會被混淆」。這時,簡易程序便未必可使用。
打假聲譽
除了永久禁制侵權人使用註冊商標和向侵權人追討損失和訟費外,起訴侵權人在實際上亦可為擁有人帶來一定程度的「打假聲譽」。
根據筆者經驗,擁有人起訴侵權人的事實會很快傳遍侵權人的行業。如果擁有人覺得傳播的速度緩慢,他亦可自行向外發放「嚴正聲明」,對外公開訴訟事實和戰果。擁有人還可在將來發出的警告信內提及他曾起訴侵權人和獲得法庭勝訴的事實。
因此,訴訟是企業「發出警告信」後更有力和更持久的打假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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